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,谁说了算-职业生涯规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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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,谁说了算

时间:2008-01-14 11:45:30来源:向阳生涯作者:点击:2940

导读:
   休假具体时间视工作情况而定
  《条例》规定,“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”。从条例来看,休假的具体时间的决定权主要还是以工作为主,兼顾职工本人的意愿。所以员工若想根据自己的需求,自由地安排休假时间,在有些企业还很难实行。
  笔者采访了解到,由于企业工作的性质不同,休假安排的方式也不同。通常有3种不同的做法:
  ■做法一:员工申请单位审批
  在外企从事HR工作的孙先生说,他们的年休假方式采用的是员工申请,单位领导审批的方式。不过,前提是员工在休假之前,事先已经安排好自己的工作,不能因为休假影响正常的工作。这是以员工为主的做法,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来相对自主地选择休假的时间。
  不过,孙先生说,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之后,这种办法有可能会出现员工故意不休假让单位给3倍工资的风险,所以,在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,他们会增加安排员工强制休假的条款。
  ■做法二:统一安排年休假时间
  有些季节性非常强或者淡季和旺季非常明显的企业,他们为了方便安排工作,有时会统一安排员工休假的时间。比如,有些企业,安排员工原则上统一将年假与春节长假捆绑在一起,延长春节长假的总假期,个别员工特殊处理。或者在公司的淡季,统一安排休假。
  ■做法三:员工轮流安排休假时间
  对于一些在生产线上的员工,由于工作无法自己来提前安排,许多生产车间采用轮流休假的方式,由车间的负责人,根据工作的安排,结合员工的需求,统筹安排轮休。
  条例实行前后,不同企业带薪年休假对比
  笔者采访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员工,发现不同的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调整方式。不过,基本上遵循“公司制度与法规条例有冲突的,以法规为准”的原则。
  原来的带薪休假办法继续沿用
  员工:Linda所在企业:外企我所在公司的休假制度是比较完善的。和很多外企一样,公司过去的休假政策比较人性化,假期天数比刚刚颁布的休假条例规定的还要多。公司规定,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可以享受带薪休假7天,以后每年增加一天,一直增至10天封顶。除此以外,公司不再给职工安排专门的探亲假。但是,员工在夏季有3天暑休,通常安排在8月份。和很多单位不同的是,我们在“三·八”妇女节放一天假,而不是半天假,男同事也同样享受这一待遇。国庆节一般就是9天连休,不会找一个周末调休。
  至于明年的休假天数,据人事部门表示,由于考虑到要与国外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,公司在2008年可能还会继续沿用原有的带薪休假办法,只是对休假天数不足的员工作部分调整。不过,对于新的带薪休假条例,补充规定里面说,探亲假是不算带薪年假的。我希望,应该有强制规定的探亲假,否则在许多企业里面根本就没有探亲假这一规定,抵冲的概念也就无从谈起。
  部分员工休假时间缩短
  员工:小王所在企业:国有企业我们单位的休假制度是:工作经验不满5年的,没有带薪休假;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;已满10年的,不满15年的,年休假为10天;工作15年以上的,年休假为15天;20年以上的,年休假为20天。
  我目前享受的是5天的年休假。但是,现实的情况是,如果工作太忙,抽不开身,就不去休假了,但却没有得到不休假的补偿。在新规定下,我可以得到3倍的补偿,这是一个进步。但是,按照我们以前的规定,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人,可以享受15天年假,现在变成了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”,假期减少了5天。我觉得这一点挺遗憾的。
  还有一点,我比较担心规定的“强制性”规定不够明确。如何进行监管、强制,具体的办法必须落实到纸上,否则大家在休假时还是要和单位、领导协商,甚至会不好意思请假。
  带薪休假终于落实到位
  员工:曹先生所在企业:私企员工我们以前是没有带薪年假的,平时只能请事假、病假,但是时间一般不会超过2天。新规定使带薪年假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定,当然是好的。我初步打算在明年4月份休假外出旅游,因为这段时间很多景点还未涨价。休假之前,我会提前干完活,然后再向上司申请,也许会容易一些。
  不过,我比较担忧的是,虽然会对企业实行监管,防止他们不给员工休假,但公司实在太多,劳动部门是否真的有足够的人力、物力去监管这一块,是决定这一新规定能否被成功执行的关键点。职工为了不丧失工作机会,一般不敢直接和单位顶撞,只能通过举报等不公开手段。可是,有关部门怎么进企业调查取证?在他们调查取证时,谁又敢站出来作证都是需要通过立法来慢慢解决的问题。
   
带薪年休假三大提醒
  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中,明确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的员工休假的天数,其中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  ■5种情形当年不享受年休假
  不过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  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  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  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  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  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  ■探亲假不能抵冲年休假
  由于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,在此次条例中,明确规定两者不能互相冲抵。
  ■不安排休假企业300%补偿
  条例指出,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,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,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;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,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属于其他单位的,由劳动保障部门、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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